正確放流實施方法與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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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放流
實施方法與步驟

  1. 選定放流物種
    依據各海域特性及生態環境,參考各縣市政府、學者、專家,就本土性、生態性等原則所提出之資料選定各沿近海域適宜放流魚種。

     
  2. 放流地點之選定
    為避免養殖種苗流入大海後,因棲息環境、攝食餌料不足而產生相互殘食之情形,以及相同種苗大量放流同一地區,成為該海域之優勢種,而造成當地生物多樣性降低之情形,因此蒐集放流魚苗之棲息環境及生態習性等資料,配合縣市政府、漁會及科學家之建議放流地點,且於放流前至現地勘查或詢問當地之漁會或專家學者建議,選定適當之放流地點進行放流作業。

     
  3. 種苗採購
    廠商需依規定繳交下述資料:
    ​(1)種苗來源紀錄表:為維護海洋生態,杜絕外來魚種入侵,種苗需產自臺澎金馬地區的固有魚種,得標廠商應於得標5日內提報「種苗來源紀錄表」,提供有關機關追查種苗來源。(2)養殖池登錄表:廠商應填報養殖池登錄表,以全程追蹤繁養殖過程,倘若查驗不符者,限3日內改善,否則得以終止契約,並沒收相關保證金。(3)蓄養週報表:以週為單位,彙整並提報魚苗蓄養現況,俾利不定期查驗魚苗狀況。
     
  4. 查驗
    為確實掌握放流種苗狀況,蓄養期間派員至養殖池,針對廠商提供之養殖池登錄表、蓄養週報表等,查驗畜養環境、蓄養鹽度、種苗體長、種苗活力(是否在養殖池活動)、種苗外部型態、種苗是否感染病毒(NNV、GIV)等進行查驗工作,符合契約訂定之標準後,始得依照「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規定,申請放流作業。

     
  5. 種苗放流申請
    廠商至遲應在履約期限內,且於放流前15日檢附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評鑑通過之檢驗機構所開立之藥物殘留檢驗報告,其不得驗出含氯黴素(AOZ)、孔雀綠(SC)、還原型孔雀綠(AH)、硝基呋喃代謝物(AMOZ)等證明文件,向本基金會書面提出之放流申請,檢附廠商所提供藥物殘留檢測證明、魚塭養殖登記證、水產動物增殖放流申請表等文件提出申請,並函請放流海域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魚苗放流及派員會驗。

     
  6. 種苗放流前查驗
    廠商應於放流前7日,將放流魚苗運搬至混凝土池或FRP池或經評估之合適地點,並以現唧海水(25-35psu)進行蓄養作業,使魚苗適應海域自然環境;派員至養殖池確認蓄養環境。

     
  7. 驗收及放流
    判定是否為採購種苗,並檢視種苗品質,量測規格是否符合規定,其基礎查驗包括:量測體全長、觀察種苗健康狀況、體色、反應能力等現象,如不符合規定將不予驗收,並使用快速檢測試劑套組,直接檢定魚體是否感染虹彩病毒(GIV)或神經壞死病毒(NNV),確定無感染之後才可進行放流。

     
  8. 魚苗運輸
    種苗裝載密度以每噸水體種苗數量不超過20,000尾為原則,派員跟隨載運魚車並隨時注意水槽內水溫、鹽度及打氣情形。

     
  9. 放流後效益評估調查
    魚苗放流作業結束後,不定期至放流相關地點瞭解種苗存活情形,針對工作內容及相關事宜辦理檢討會,作為翌年改進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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