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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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

捐助及組織章程

107年9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108年4月2日第一屆第三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修訂條文
108年7月25日第一屆第四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修訂條文
109年1月6日第一屆第二次臨時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修訂條文
109年3月31日第一屆第五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八條修訂條文
111年8月4日第一屆第八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修訂條文
111年1月11日第二屆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十三條修訂條文
111年6月20日第二屆第三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二條及第九條修訂條文

112年3月23日第二屆第五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四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修訂條文
112年8月2日第二屆第六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修訂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依照財團法人法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配合政府政策,推動海洋及全流域生態保育、地球環境保護,辦理漁業經營、漁業技術、水產品加工、食農教育、海洋事務等規劃、設計、技術指導,落實聯合國糧農組織於一九九五年通過之責任漁業行為規範精神,合理利用海洋資源,並促進地球天然資源永續利用及漁業永續發展為設立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詔安街284號,並得視業務需要在國內適當地點設辦事處。


第 二 章  財產及保管運用
第 四 條    本會之財產分為基金與累積餘絀,基金應定存於有參加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保險之金融機構,業務之執行以支用累積餘絀為原則;財產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報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基金(含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本會之財產(含基金、不動產等)及運用經費不得寄託或貸予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本會之財產(含基金、不動產等)及運用經費不得寄託或貸予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本會累積餘絀來源如下:
  1. 基金孳息收入。
  2. 個人或團體、農企業機構之捐贈、補助或委辦事項之經費。
  3. 政府、機構補助或委辦事項之經費。
  4. 發行刊物之收入。
  5. 服務費收入。
  6. 其他收入。
第 五 條    本會之基金為新臺幣2,585萬元整,捐助人名單如附件。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 六 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法人名稱、主事務所、董事、監察人、法院登記之財產、捐助章程及解散登記,均須經董事會通過 ,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 七 條    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相關規定,將董事會審定之年度工作計畫(含會務、業務及財務)、預算書、工作報告書及決算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依限報送立法院。
                 本會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將決算書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
                 前項所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告確定。
第 八 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 三 章  任務
第 九 條    本會之業務範圍及項目如下:
  1. 推動臺灣生物多樣性之保育及復育,辦理海洋及全流域、地球環境生態調查等研究、規劃及評估,協助輔導成立巡守隊,保護地球及海洋環境。
  2. 辦理漁業技術及經營,或受委託從事漁港、海域相關開發事務等計畫對漁業影響之研究調查、規劃、設計、評估及技術指導等。
  3. 協助研析沿近海漁獲數據資料,評估沿近海海洋生態、漁業資源狀況及可允許最適容許捕撈量,推動建立漁獲可追溯性機制,並協助執行沿近海漁船監控管理措施,設立永續海鮮標章制度,以提升臺灣沿近海漁業永續發展之資源管理、合理利用及增裕。
  4. 協助漁港、漁場、海域相關之空間資源永續利用調查、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5. 協助漁業統計調查、漁業或漁村(家)經濟調查及相關設施調查等漁業相關統計調查事項。
  6. 協助栽培漁業、漁村再生及海域觀光休憩暨休閒娛樂等之規劃評估、建設、發展、人力培訓等相關業務。
  7. 辦理海洋環境保護、海洋及全流域生態保育、食魚文化、海洋文化、負責任漁業意識、友善動物觀念之教育訓練、推廣。
  8. 辦理食農教育,並深化擴展食漁教育,結合農糧、畜牧、漁業及農漁村,推廣地產地消、均衡飲食、珍惜食物減少浪費之消費觀念及習慣,推行健康、符合生態永續之飲食生活,並協助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9. 促進兩岸漁業資源養護合作,協助政府處理兩岸漁業及勞務交流事務,並保障、提升漁船船員權益與福祉。
  10. 辦理水產品生產環境、加工提升推動及衛生管理評鑑事務。
  11. 水產養殖之繁養殖技術指導、養殖事業研究調查、評估規劃與示範經營。
  12.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海洋保育、地球環境保護、食農教育、沿近海漁業及海洋事務、漁業生產事業投資等業務。

第 四 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 十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1. 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2.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3.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4.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5.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6.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7.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8.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9. 合併之擬議。
  10. 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之,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綜理董事會事務,對外代表本會;置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協助董事長處理會務:
  1. 農業部指派次長一人。
  2. 農業部遴聘海洋委員會代表二人。
  3. 農業部遴聘內政部代表一人。
  4. 農業部指派漁業署代表三人。
  5. 農業部遴聘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代表一人。
  6. 從事海洋保育及永續漁業相關事務或研究者一人至三人。
  7. 漁業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第六款與第七款之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推選之,第二屆起由主管機關遴聘。但主要捐助人及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董事均為無給職,惟出席會議時得按次參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或出席費。
第十二條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董事隨其本職進退,第六款或第七款董事在任期中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董事會得另聘(選、派)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十三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議,應召開臨時董事會,董事長不得拒絕。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惟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代理人以受一人之託 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應有董事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對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1.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
  2. 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3. 投資及處分相關聯事業。
  4. 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5. 基金之動用。
  6. 以基金填補短絀。
  7.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本會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應經董事會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第三項各款所列事項及捐助章程所定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會議議程通知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應將董事會會議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本會設監察人會,置監察人五人,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監察人由下列單位遴聘代表擔任。
  1. 農業部指派代表一人。
  2. 農業部指派漁業署代表二人。
  3. 農業部遴聘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代表一人。
  4. 漁業團體代表一人。
第十五條  本會監察人任期三年,期滿得續任。監察人均為無給職,惟出席會議時得按次參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或出席費。
                 前條第一款至第二款監察人隨其本職進退,第三款監察人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第四款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應由監察人會推選補聘;補聘監察人之任期至原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十六條  本會監察人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常務監察人召集之。監察人會開會時,監察人應親自出席。監察人之職權如下(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下列職權):
  1. 稽核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書。
  2. 稽核業務、財務收支、財務狀況及帳簿文件,並得請業務單位提出報告。
  3. 稽核年度業務報告及決算書。
  4. 稽核董事會之重大決議事項。
                 董事會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並知會主管機關。

第 五 章  組織及管理
第十七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並綜理會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執行長之職責如下:
  1. 執行董事會之決議。
  2. 聘僱與解聘所屬職員。
  3. 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業務。
  4. 訓練、考核、獎勵所屬職員。
  5. 提報董事會審議之事項。
  6. 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之業務得分組辦理之,並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定,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執行長提名經董事長核可後聘免之,並陳報董事會核備。置職員若干人,由執行長聘免,報請董事長核備,承執行長及組長之命,分別辦理業務、人事、文書、會計等有關事宜。
                 本會之辦事細則、員額編列及薪資標準等相關事項另定之,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九條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由執行長提請董事會同意聘任顧問3人至5人,顧問均為無給職,惟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兼職費。

第 六 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但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得依法申請解散。解散後除依法清算其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 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於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應呈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所轄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更新時間: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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