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公告】「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併入「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合併完成
Post Update by 小編 on 2020-06-23 09:33:21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主旨:「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將於109年8月1日合併至「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
說明:
一、依據109年6月23日農漁字第1090715455號來函,許可本會與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合併為「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
二、財團法人法第35條第一項規定:「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應於十日內造具並公告有關合併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對已知債權人並應個別通知;債權人對合併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合併。財團法人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辦理。
三、有關本會合併之財物報表及財產目錄依上述規定辦理,相關內容詳如附件。
附件:
海漁基金會-財務報表、海漁基金會-財產目錄、漁顧社-財務報表、漁顧社-財產目錄
主旨:「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將於109年8月1日合併至「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
說明:
一、依據109年6月23日農漁字第1090715455號來函,許可本會與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合併為「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
二、財團法人法第35條第一項規定:「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應於十日內造具並公告有關合併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對已知債權人並應個別通知;債權人對合併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合併。財團法人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辦理。
三、有關本會合併之財物報表及財產目錄依上述規定辦理,相關內容詳如附件。
附件:
海漁基金會-財務報表、海漁基金會-財產目錄、漁顧社-財務報表、漁顧社-財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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